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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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
辦法(以下簡稱督導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依教師持有或加註之領域(科目)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
學,並優先聘任配課節數較多領域(科目)之專業師資。
(二) 學校依專長排課後所餘課務,應優先配予具備該科第二專長
之教師,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增能研習之教師。
(三) 配課時,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每位教師配
課,不得超過二門。但國民小學及班級總數未達十五班之國
民中學,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特殊因素者,不在此限。
(四) 同一領域之課程,除前款但書規定外,避免平均配予其他特
定領域(科目)之教師。
三、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課後輔導及留校自習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以學生及教師自由參與為原則。以復習為主,不得為新進度
之教授。
(二) 學期中課後輔導,每日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且不得於
紀念日、節日之放假日及例假日辦理。
(三) 留校自習,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並應有學校人員或家長在
場督導,負責安全、秩序之維護。
(四) 學校人員協助辦理留校自習者,應依人事相關規定給予加班
費或補休假。
(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場地使用管理及學生安全需
求,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自
治法規,收取費用。
(六) 體育班因競賽進行集中訓練,獲得中央或地方體育主管機關
補助加強課業經費者,其實施時間,不受第二款規定之限
制。
督導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寒暑假學藝活動,其屬課業
輔導者,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並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五款規
定。
四、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測驗卷及課程外之教學相關
資料。
學校實施學習評量,應訂定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督導教師依課
程計畫之課程目標命題;其命題參考其他資料者,應進行轉化,不
得原文照錄。
定期評量時應落實審題機制及迴避原則,並確實掌握評量之品
質。
五、學校應提供下列協助措施,以提升教師教學及評量知能:
(一) 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落實課程
規劃、研討,及多元評量等功能,並提供配課教師參加。
(二) 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應依其專業
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
(三) 訂定支持及獎勵措施,鼓勵教師實施多元評量。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除依督導辦法落
實督導外,應實施下列措施:
(一) 落實課程計畫備查,確保學校課程計畫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
要實施。
(二) 訂定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規定。
(三) 定期調查學校師資狀況及依教師專長排課情形,輔導專長師
資不足學校,優先進用該科目或領域之專長教師。
(四) 建立跨校合聘及巡迴教師制度。
(五) 鼓勵教師參加增能研習,並參加在職進修取得第二專長。
(六) 辦理學校教務行政人員之進修,提升其配課與排課能力,及
帶動教學研究會、編製教學進度表、進行課程評鑑、學生學
習評量與其他實務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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