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煙)害防制教材教學資源,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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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煙)害防制教材教學資源,請多加利用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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