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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一案,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1份。
查教育部說明三略以,該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教職員(含已審定尚未生效者),請各校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案,本局將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嗣後配合前述作業時程,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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