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申請表,請依規定辦理
請於3月底前申請填表
檢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申請表各1份,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5000007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為辦理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市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駕駛)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如屬預借者,請於115年4月中旬前完成核銷,逾期未核銷者,應於薪津扣回。另本府退休公教人員符合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得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者,請依上開規定及期限,向原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申請人,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人事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辦理。
本府各機關學校請依實際作業需要,通知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人至差勤系統填報「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或可運用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eCPA/MyDat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生活津貼申請」),並由各該機關學校承辦人至「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核銷清冊,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檢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申請表各1份,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3日總處給字第115000007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為辦理114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市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駕駛)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如屬預借者,請於115年4月中旬前完成核銷,逾期未核銷者,應於薪津扣回。另本府退休公教人員符合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及112年6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8153號函,得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者,請依上開規定及期限,向原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申請人,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4學年度第2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人事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辦理。
本府各機關學校請依實際作業需要,通知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人至差勤系統填報「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或可運用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線上申辦功能」(路徑:人事服務網eCPA/MyData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服務網/「待遇/補助」類別/「生活津貼申請」),並由各該機關學校承辦人至「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核銷清冊,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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