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本市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區長(含烏來區)如擬赴大陸地區,請依相關規定向本府(民政局)辦理赴大陸地區申請及返臺通報備查事宜。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本市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區長(含烏來區)如擬赴大陸地區,請依相關規定向本府(民政局)辦理赴大陸地區申請及返臺通報備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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