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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積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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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一案

1.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未經登記或立案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如何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等規定疑義一案,請依該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規定辦理,
2.貴屬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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