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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積穗國民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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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3日總處培字第114002059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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