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3條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3條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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