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宣導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等專區,及檢送修正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等具結書案
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函請協助宣導「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及檢送修正「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大陸委員會業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旨揭專區;另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請依旨揭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人事總處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請各機關多加運用。
三、本府前業函請各機關預為告知114年專案清查未具結者,及其他將納入查核人員應儘速完成具結(本府114年8月28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1731827號函計達),後續本府將配合人事總處來函,另案通知各機關填報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4年10月9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2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大陸委員會業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旨揭專區;另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請依旨揭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辦理查核,人事總處並將配合修正線上具結書格式,請各機關多加運用。
三、本府前業函請各機關預為告知114年專案清查未具結者,及其他將納入查核人員應儘速完成具結(本府114年8月28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1731827號函計達),後續本府將配合人事總處來函,另案通知各機關填報114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表及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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