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關於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一案
為免公務人員先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假,致影響其運用一般事假,是公務人員於支薪事假日數用罄後,擬請一般事假者,雖須按日扣除俸(薪)給,如仍在每年准給日數範圍內(原則每年7日,有請假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情形者按比例計算日數),尚無須先請畢休
假及補休,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請畢後,再請扣薪之一般事假時,始適用前開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假及補休,俟每年准給之一般事假日數請畢後,再請扣薪之一般事假時,始適用前開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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