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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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穗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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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童軍章程

新北市立積穗國民中學 童軍團 團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 女童軍第十七團

(二) 國中所主辦之童軍團

(三) 本團以發揚童軍精神,培養誠實、負責、獨立、快樂、五育並重之良好公民為宗旨

第二章 團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凡積穗國中學生年滿十一歲,未滿十五歲,經家長同意後,自願接受童軍訓練並恪守童子軍諾言規律銘言,並參加團活動兩個月以上,經考驗合格者均可加入本團

(二) 本團團員權利如下:

(1) 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被選舉之權利

(2) 參加本團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

(3) 借閱本團圖書及借用本團器材之權利

(4) 其它為本團團員應享之權利

(三) 本團團員義務如下:

(1) 得遵守本團組織章程

(2) 服從本團及各會議之決議案

(3) 協助推展團務及各項服務活動

(4) 繳納團費之義務

(5) 參加本團所決議參加之一切活動

第三章 團規

(一) 休團之定義:所謂休團即是暫停其一切團內之權利與義務,但得繼續登記為童軍團員,並得保有其團領巾

(二) 退團之定義:所謂退團即是永久解除其一切團內之權利與義務,使其不再具童軍團員之身份,並應繳回其團領巾與隸屬章

◎ 符合退團的行為:

1. 對父母師長不敬,態度惡劣者

2. 發生打架、聚眾鬥毆、抽菸吸毒等違反校規之行為

3. 服裝儀容(如染髮)違反學校規定,給予機會而不改過者

4. 與異性過度深入交往,經勸告仍不改過者

5. 其它與特殊情況之處理:對有違反童子軍諾言規律、本團組織章程或校規而損害童子軍聲譽者,長得予警告一次並處以打掃團部三次,如有再犯,經團長與榮譽評判庭確定有其事,經裁定後得註銷團籍

(三) 出席之規定:凡一切團內所舉行之活動,所屬團員一律務必參加,有事不能參加者請向小隊長、聯隊長或團長請假,一學期請假超過五次或連續請假三次著經榮譽評判庭裁定後得強迫休團一年如有特殊原因應向團長聯隊長或小隊長報告

(四) 常規違反之處理規定:凡遲到、口出穢言、作業遲交或其他違反生活常規之行為,依當年度榮譽評判庭決議並公佈之方式處理

(五) 三年級團員之規定:凡三年級團員一律暫停其本章程第二章第二條第二款之權利與第二章第三條第五款之義務,使其能專心升學學業

(六) 學業成績考核:依當年度榮譽評判庭決議並公佈之方式登記優缺點

(七) 每學期依據團內個人榮譽紀錄表之統計結果,選出當度優秀男女童軍1~3名,頒予榮譽獎章以茲鼓勵。每得兩個榮譽獎章,可換取校內嘉獎乙支

第四章 團組織

(一) 團務委員會:團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一人,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員由學務主任擔任。

(二) 幹事:由二年級夥伴及一年級優秀夥伴組成五股幹事(傳訊、編輯、文書、事務、器材),負責團務之推行工作。

(三) 小隊:本團常設4~6小隊,正副小隊長由團長指派,其餘隊員應按專長

    分工以確保小隊之運作。

(四) 幹部與職權:

1. 團長:綜理日常團務

2. 副團長及服務員:協助處理團務,團長不在時由副團長代理。

3. 聯隊長:負責協助團之運作,主持榮譽評判庭,並督促五股幹事工作之進 

行,負責執行評判庭之決議。

4. 五股幹事:分別負責團之傳訊,編輯、文書、事務、器材等工作。

第五章 會議

(一) 小隊長會議:小隊長會議不定期舉行,負責團集會之活動設計、小隊事務之檢討、集訓活動之規劃設計等等,其成員由男女聯隊長及各小隊正副小隊長組成,由男聯隊長擔任主席依會議規範主持,團長列席指導,不參與表決與討論。

(二) 榮譽評判庭:榮譽評判庭於每學期至少舉行三次,責全團獎懲之審核工 

作,其成員由男女聯隊長及各小隊正副小隊長組成,由女聯隊長擔任主席依會議規範主持,團長列席指導,不參與表決與討論,但對違反童軍諾言規律,團組織章程或校規等之提案,團長得予否決。其決議應公告於本團公布欄,並於集會時由聯隊長報告。

(三) 五股幹事會議:五股幹事會議於每學期至少舉行三次,由男女聯隊長及五股幹事組成,規劃並定期檢討每學期工作進席內容。

(四) 團集會:由團長及小隊長會議共討討論擬定,每月至少集會一次。

(五) 小隊集會:由聯隊長主持,每週於聯課時間進行集會與訓練活動。

第六章 制服

  每月月底團集會或參加正式活動時,應穿著標準男女童軍制服;冬季時加學校運動外套。

第七章 經費: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 團員繳納之團費

(二) 學校補助之活動經費

(三) 家長會補助之活動經費

(四) 熱心人士之贊助

(五) 奉準舉辦之義賣或籌募之基金

(六) 其它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有關之訓導章程和中華民國童子軍章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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